政府已经明确规定,农村这三件事不让公安部门管!

近日,根据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执法职能优化服务机制的意见》明确指出,公安机关要减少和规范对某些基层事务的管理,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这无疑给基层减负,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。

文件提出,要进一步理顺乡镇、村与公安机关的执法职责关系。公安机关要减少和规范对下列事项的管理:

一是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和机动车。包括驾驶证审验、机动车登记牌证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事项,这些工作应当交由乡镇承担。

二是管理社会治安秩序。对于处理民间纠纷、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,应当交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承担为主。

三是社区服务管理。包括计划生育、助残扶贫、计划免疫等事项,应当逐步退出,使之回归到基层社区的自我管理。

此举无疑为当前农村基层减负,且规范了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。但也引发热议,有人担心会造成管理混乱。

实际上,这次文件出台,是在当前农村基层组织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作出的调整。随着城镇化进程,一方面农村的社会管理需求日益增加;另一方面,传统的农村基层组织如村委会的职能日益弱化。这就需要进一步理顺职责,提高基层自治水平。

明确公安机关退出上述三项管理,将有助于农村基层组织回归自治、民主管理的本位,并使公安等部门更加专业化。乡镇和村委会能够依法承担起属地管理、社会建设的责任,提高服务能力。

当然,这种转变也需要一定过程。公安等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管理方式,真正下放权力;基层组织也需不断提高管理运营能力。此外,相关部门还需建立协同配合机制,确保管理有序衔接。

从长远来看,这种理顺管理职责、厘清边界的做法,将更有利于形成统筹城乡、推进基层治理体系,实现优化治理、提质增效的目标。

展望未来,这种改革创新之举,也将对其他领域的基层管理制度产生积极影响。无论是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还是健全基层治理体系,都需要持续理顺体制机制,让基层组织真正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。

只有边界分明、各司其职,才能形成管理合力,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,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大的获得感。相信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今天,这种理念定会得到更广泛的实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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